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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是矿产资源领域时隔近三十年的一次重大制度变革,对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利用等制度作出了系统性调整。时至2026年,新法施行已满一周年,实务中的适用规则逐步明朗。本文结合新旧法对比与实施以来的实践,为矿业企业梳理合规要点。 一、新旧《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变化原《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修正后沿用多年,其计划经济色彩浓重,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发展的需要。新法由七章扩展为九章,条文由五十三条增加至八十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矿业权出让制度全面改革。新法明确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统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改变了过去以申请审批为主的做法,矿业权出让更加公开透明。同时,新法确立了矿业权登记制度,以登记取代审批发证,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统一登记,为矿业权流转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 第二,强化生态修复义务。新法将生态修复义务提升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要求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旧法相比,生态修复不再是“原则性倡导”,而是具有明确责任后果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完善安全生产与资源保护制度。新法强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禁止破坏性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明确矿业用地保障。新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勘查、开采所需用地提供了制度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业用地难问题。 二、新法施行一周年的实务观察自2025年7月新法施行以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陆续发布配套规定,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逐步向新制度过渡。从实务观察看,以下问题值得矿业企业重点关注: 其一,存量矿业权的过渡衔接。对于新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矿业权,其延续、变更、转让等事项如何适用新规,各地执行尺度存在差异。矿业企业应当及时对照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衔接办法,避免因程序适用错误导致权利受损。 其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方式。新法实施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与缴纳更加规范,但分期缴纳、动态调整等具体操作仍需要结合配套政策把握,企业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其三,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随着生态修复监管趋严,矿业企业不仅要在开采过程中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还须在矿业权退出时完成闭坑与生态修复验收。未能履行修复义务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矿业权注销等后果。 三、矿业企业合规要点建议面对新法带来的制度变化,矿业企业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合规建设:一是全面梳理现有矿业权的证照、出让合同与历史遗留问题,评估新法适用影响;二是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基金计提等财务合规台账,确保依法足额缴纳;三是健全安全生产与生态修复管理体系,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四是关注矿业权转让、抵押、合作开发中的合同条款设计,防范交易风险;五是在涉及重大投资、并购或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四、结语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进入新阶段。矿业企业只有准确理解新法规则、主动适应监管要求,才能在日趋规范的行业环境中行稳致远。如您在企业矿业权管理、合规审查或争议解决方面需要帮助,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朱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资质,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创业培训师资资质,长期为能源矿业、建设工程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咨询电话/微信:13086975955。 |
新矿产资源法施行一周年:矿业权出让、生态修复与矿业企业合规要点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本站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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