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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以来,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承担,一直是公司纠纷领域讨论*激烈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情形,转让方是否仍要对受让人未缴纳的出资承担“兜底”责任,直接关系到股权交易定价、交易结构设计与风险分配。本文结合新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适用规则、溯及力争议与实务风险防控进行解析。 一、新旧规则对比:从“转让即脱责”到“转让方补充责任”在2018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框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出资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转让方原则上不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而转让已届出资期限或存在瑕疵出资股权的,若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则受让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方仍需承担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可见,新法明显加重了股权转让方的责任负担,尤其是“转让未届期股权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大量存量交易的风险预期。 二、溯及力之争与*高人民法院批复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款甫一施行,便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此前已发生的存量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未预料到转让方后续还需承担补充责任,若一概溯及适用,将严重冲击交易稳定与信赖利益。为此,*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发布批复,明确新公司法施行前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溯及适用第八十八条**款的规定,即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方原则上不因受让人后续未缴出资而承担补充责任。该批复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衔接,为存量交易提供了明确预期。但须特别注意,对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仍应严格适用第八十八条规则;同时,对于存量交易中转让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向无出资能力的受让人转让股权、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情形,司法实践仍可能结合个案事实否定其逃避出资的意图。 三、实务裁判动向与风险提示新公司法施行后转让股权,即便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该约定原则上仅在转让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债权人或已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仍可依据第八十八条要求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依协议约定向受让人追偿。此外,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并行的背景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受让方购入未实缴股权后,将直接面临出资加速到期的现实风险,此类风险必须在交易定价中充分体现。 四、受让方的风险防控建议**,股权受让前务必开展出资核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流水与验资报告等核实标的股权是否实缴、出资期限、有无抽逃出资或非货币出资高估情形。第二,对未实缴股权,交易文件中应明确转让价款与出资义务的衔接安排,例如约定交割前完成实缴、以承债方式作价、由转让方对出资义务提供担保等。第三,充分考虑公司债务状况,评估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可能性,必要时要求转让方提供负债清单与或有负债承诺。第四,转让方在协议中应同步约定受让方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追偿路径与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无门。股权交易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多重法律关系,个案差异显著,建议在交易方案设计阶段即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从尽调、协议到交割全程防控法律风险。 如您正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朱星律师(电话/微信:13086975955)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资格,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在公司股权、合同与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适用争议与受让方风险防控实务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本站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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